宋朝分司制

宋朝分司制

大家好,关于宋朝分司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鞠献分司制名词解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鞠谳分司名词解释
  2. 鞠献分司制名词解释
  3. 宋朝贬官制度

[One]、鞠谳分司名词解释

答:鞠献分司是指: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两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制度。

[Two]、鞠献分司制名词解释

〖One〗、鞠献分司制是宋朝廷为预防司法腐败而创立的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Two〗、设立鞠献分司制的目的是为了“无偏听独任之失”,用现代名词来解释就是把案件的“审理权”和“判决权”分离,由不同部门和司法人员来分别执行,使之相互牵制,避免单方面的独断和黑幕。

〖Three〗、其实这个理念直到现在都在采用,在那个年代的司法制度上来说,无疑是一件具有突破性进展的创举。

〖Four〗、宋代在州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负责审讯,同时设司法参军,检索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最后由知州决断;

〖Five〗、而不像是之前的朝代,往往都是知县,知府等地方“一把手”一人决断,这就大大降低了执法者主观上因为糊涂偏见或者贪污受贿产生误判甚至“黑哨”的可能。

〖Six〗、看过诸如《水浒》之类的宋代文学作品的朋友们应该都有这样的印象,每次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有孔目押司之类的专业人士先提出自己的方案,然后最后再由知州,太守之类的主官来决断;

〖Seven〗、其实这就是“审理”和“判决”的两权分立,避免主官“一言堂”的可能。

〖Eight〗、《历代名臣奏议》:“狱司推鞠,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Nine〗、从这个奏议就能够看出,这项制度代表了宋代司法制度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式提出了“司法监督”这个概念,使得整个系统趋于完善,也得到了后世有识之士的赞赏。

〖Ten〗、这项制度的贯彻,确实也加强了对各级执法者的约束,使得他们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少了冤假错案,也替统治者节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1〖One〗、毕竟单靠帝王一人来监察其实还是处于“人治”的范畴,具有太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后世每位君主都能具备宋太祖和宋太宗的能力和态度;

1〖Two〗、但是随着鞠谳司法制度的正式引进,可以说是进入了“制度防腐”,也就是真正“法治”的阶段。

1〖Three〗、只不过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宋朝毕竟是封建制度,而且有着其某些方面的先天不足,所以这个鞠谳司法制度虽然很好,但却主要只是在中央以及比较重要的州府执行;

1〖Four〗、对于那些比较小的州或者县的话,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底层胥吏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

[Three]、宋朝贬官制度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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