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借贷制度

宋朝的借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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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两宋时期农业的发展
  2. 北宋对积贫采取的措施
  3. 宋代的商业信用含义

[One]、两宋时期农业的发展

〖One〗、宋代大兴水利,大面积开荒,又注重农具改进,农业发展迅速。许多新形田地在宋朝出现,例如梯田、淤田、沙田、架田等,大幅增加了宋朝的耕地面积。至道二年(996年),全国耕地为3125200余顷,到天禧五年(1021年)增加到5247500余顷。

〖Two〗、各种新的农具在宋朝出现:代替牛耕的踏犁,用于插秧的秧马。新工具的出现也让农作物产量大幅成长。

[Two]、北宋对积贫采取的措施

范仲淹:整顿吏治,改革官员考察制度,减轻徭役,重视农桑;王安石:动员一切劳动力从事生产,避免徭役,兴修水利,贷款或谷物给农民,以钱代役,出钱收购滞销物品,按地收税,鼓励开荒,裁军,监制兵器,鼓励自主养马。

[Three]、宋代的商业信用含义

〖One〗、在宋代,信用形式表现为借贷、质、押、典当、赊买赊卖、预付款等多元形式。借贷无外乎货币借贷和财物借贷两大类,进一步有政府借贷和私人借贷之分。

〖Two〗、政府借贷主要表现为赈贷的形式,通过紧急情况下贷给民户口粮或种粮的方式,助其度过困境,保证民众按时耕作,以保社会稳定。私人借贷多为高利贷,借助以“库户”、“钱民”为中心的高利贷网络输出货币资金,解决由于社会的分化和“钱荒”的影响带来的平民百姓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满足燃眉之急和特殊支付的需要。质、押是借贷担保的形式,由质库、解库、普惠库、长生库等机构经营。

〖Three〗、质属动产担保,它的设立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押属不动产担保,通常将抵押物的旧契交付抵押权人即可。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用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典当作为不动产转移的一种形式,也是在宋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就占有了出典人典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支配权,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出典人也不向典权人支付利息。

〖Four〗、宋代,商业贸易非常发达,但通货偏于紧缩,故赊买赊卖行为也很普及,几乎消费领域、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所有物品都能进行赊买赊卖。而且赊买赊卖所涉及人员的关系也异常复杂,触及官家和私人各层面。从其实际效果看,解决了军需、赈济了贫民、加强了流通、满足了财政,更重要的一点,它向束缚生产流通扩大和发展的高利贷发起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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