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宋朝死囚重审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宋朝死囚重审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块儿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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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Two]、宋朝推官大还是提刑官大,都分别什么职能(
〖One〗、“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比较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Two〗、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他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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