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宋朝刑部官职排名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宋朝刑部官职排名以及鞫谳分司名词解释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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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大宋提刑官丽的宋慈是几品官位
〖One〗、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Two〗、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比较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Two]、鞫谳分司名词解释
〖One〗、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Two〗、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Three]、宋朝的宰相有哪几位
共23位,分别:王钦若、丁谓、冯拯、王曾、李迪、张知白、张士逊、吕夷简、王随、陈尧佐、章得象、晏殊、杜衍、贾昌朝、陈执中、文彦博、宋庠、庞籍、梁适、刘沆、韩琦、曾公亮、富弼。
王钦若(962年—1025年),字定国,临江军新喻(今江西新余)人。北宋初期奸臣,五鬼之一。宋真宗时期官至宰相、主和派代表。
王钦若为淳化三年(992年)进士甲科及第。历任秘书省校书郎、太常丞、左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刑部侍郎等职。澶渊之战时,王钦若主张迁都金陵,与宰相寇准对立,出判天雄军。
大中祥符初年,为迎合宋真宗仙道需求,伪造天书,争献符瑞,封禅泰山。累官司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玉清昭应宫使、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他二度为相,被时人称为“瘿相”。
北宋天圣三年(1025年)病逝,追赠太师、中书令,谥号“文穆”。因主导编纂《册府元龟》而知名。
丁谓(公元966~公元1037),字谓之,后更字公言,两浙路苏州府长洲县人,祖籍河北。北宋宰相、奸臣。
与王钦若等人并称为五鬼。先后任参知政事(副相)、枢密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相),封晋国公。前后共在相位七年。
丁氏先祖是河北人,五代时迁居苏州。祖父丁守节,与范仲淹曾祖范梦龄同是吴越国中吴军节度使钱文奉的幕僚,任节度推官,遂为长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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