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朝减轻赋税和徭役,以及中国古代徭役制度的演变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One]、中国古代徭役制度的演变
〖One〗、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Two〗、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Three〗、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Four〗、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Five〗、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Six〗、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Two]、春秋战国的赋役制度
〖One〗、春秋时期鲁国开创,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每亩地收十分之一粮食。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在鲁国开荒,没人种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种,初税亩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Two〗、唐朝前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租庸调制度是对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的修改,具体分为租、庸、调三类。其中,租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粮食;调指的是每户每年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布帛,布帛的种类根据地方特点而定;庸则是指以实物代替徭役。在当时,役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给国家无偿出劳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天交纳三尺布帛来代替。如果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Three〗、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代后期开始推行两税法。该制度取消了之前的租庸调和杂税,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按照资产和田亩进行征税。最大的特点就是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Four〗、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该制度清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Five〗、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
〖Six〗、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又称“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钱雇人来应役,所需经费,由当地百姓按户分摊。该方法保证了农民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Seven〗、明朝张居正改革时颁布的赋税及徭役制度。讲各种赋役和杂税合并为一条,折算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土地田亩征税。除了米麦一些重要的粮食需要交实物外,其他的都需缴纳银两。一条鞭法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征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Eight〗、清朝实行的赋役制度。该制度废除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将丁赋摊入田亩之中征收。摊丁如亩实施之后,老百姓不会再为了逃避徭役,隐匿人丁,中国人口迅速增加。
[Three]、求“轻赋薄敛”的解释
发音:qīngyáobáofù解释:减轻徭役,降低赋税。同“轻繇薄赋”。出处:《汉书·昭帝纪》:“海内虚耗,户口减半,光知时务之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事例:治黄河修漕运,~修明政治,抚有华夏九州六十一载,算得上明君主,功盖唐宗宋祖。典故: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减轻人民徭役和赋税负担的财政思想。轻徭薄赋思想在春秋前期就有出现。晋文公(公元前636~前628在位)为图霸业,曾提出“薄赋敛”(《国语·晋语》)的政策。后齐国晏婴也力主“薄赋”。孔丘反对重税,主张“敛从其薄”(《左传·哀公十一年》),提出十取其一的薄敛政策和民富自然国富的观点。战国时期的孟轲把薄赋敛作为王政的重要内容。荀况则较明确地从生产角度出发,主张“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荀子·富国篇》)。唐代哲学家李翱则从富国、安民、重本的角度阐述轻徭薄赋的主张,认为“重敛则人贫,人贫则流者不归,而天下之人不来”。只有轻徭薄赋,人乐其生,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才能“土地无荒,桑柘日繁。人日益富,兵日益强”(《平赋序》)。也就是认为,轻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可以鼓励百姓从事生产,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轻徭薄赋的财政思想,历来为儒家奉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既代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小土地所有者的愿望。征调不苛重,不会激发矛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且轻徭薄赋,农民负担不过重,则易于附着于土地;人口增加,生产发展,可以安居乐业。但在封建王朝统治之下,轻徭薄赋的政策,往往只是在统治阶级夺取了农民革命果实,建立起新王朝的初期,一度付之于实施;而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贪欲也随之增加,代之而来的则是横征暴敛。农民最终并享受不到轻徭薄赋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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